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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离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可以理解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文集 2023年12月23日 22:11 10 广州离婚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甲女与乙男于2004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20年通过协议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现甲女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小面积房屋归其所有。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进行了如下约定:三、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处理:房屋一套归男方,女方自愿净身出户。四、男女双方债权债务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两套办理房屋产权的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乙男,证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用途均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45平方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居住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内,讼争房屋对外出租。

离婚后,婚生女随男方生活,女方未支付抚养费,讼争两套房屋均由男方占有、使用,女方则外出务工。

双方共同陈述:双方均系再婚,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来源是男方原工作单位移民复建安置;女方提出离婚,双方第一次在民政局时,因男方不同意离婚而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第二次去办理离婚登记时才办成。

二、法院观点

(一)一审观点: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系讼争房屋是否属于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往往依附于人身,当事人通常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并基于离婚事由对财产作出处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署的离婚协议应有客观的判断。甲女长期居住当地知晓讼争房屋,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且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以及双方登记离婚后涉案两套房屋均一直由男方占有、使用的事实,离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应理解为女方放弃对讼争房屋的分割。遂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女方上诉,上诉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净身出户”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对“净身出户”属于重大误解,不是真实意思,对讼争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作约定,不能代表上诉人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不将讼争房屋分割给上诉人,则上诉人无固定居所,生活困难。

男方二审辩称离婚协议系经双方多次协商,在女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情况下,男方才同意签字离婚,“净身出户”系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明确女方“净身出户”,就意味着女方自愿放弃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能与其他事实相印证;女方同意“净身出户”与不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条件相互关联。

(二)二审观点: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

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且经备案登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女方主张重大误解的理由,与协议中约定“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句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的文义不符,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关于离婚协议书中“净身出户”理解的问题。法院认为从文义上理解,意味着签署方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将讼争房屋约定归男方所有,但讼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女方明确知晓存在,并且办理有产权登记,应属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亦由男方占有、使用、收益,故“净身出户”的意思包含了不分割讼争房屋的意思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本案是重庆市中院2021年判决的判例,法院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直接认定“净身出户”系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权利。“净身出户”=“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判例是非常少见的。就本案而言,法院认定的主要是离婚协议本身的逻辑关系及约定内容的解释方法。“净身出户”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日常生活中比较通俗的说法。“净身出户”能否认定为“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在各个地区的法院判例中分歧还是比较大的,具体如何认定还要结合纠纷发生的前后背景、履行情况、真实意思表示等个案案情分析。

“净身出户”=“放弃分割共同财产”需要谨慎再谨慎,法院出具判决更应当慎重。

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仅仅约定“净身出户”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实际存在很大漏洞,为日后留下很大的法律风险。

@法观众生上海律师\u0002,在生活中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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