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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丨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离婚律师文集 2023年12月23日 22:12 12 广州离婚律师

普法|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家庭单位,而财产,则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往往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既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详细解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和处理方式,并由专业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2023)沪XX民初XX号

原告卢某与被告陈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陈某购买了单位分配的房屋并成为产权人。2022年,陈某将房屋出售,卢某认为陈某该行为属于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房屋出售款的60%。

经法院查明:1.卢某与陈某已分居20多年;2.该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故为夫妻共同财产;3.陈某卖房是因为患有大病,退休工资难以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开支;4.陈某出售该房屋的行为经过与卢某协商并获得同意,所得售房款主要用于支付中介费、陈某的医疗费、借款、康复费、护工费、养老院的费用、租房租金等合理支出后,剩余款项由陈某保管。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行为没有侵害原告卢某的利益,不属于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要件。因此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泽玺说法

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为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若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本案中,陈某因患大病售卖房屋的行为并未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构成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要件。如卢某坚持要求分割财产,可以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

其次,福利分房作为特殊的财产权益,其处理需特别注意。在本案中,陈某购买的房屋系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因此,该房屋在法律上应视为陈某的个人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房产证上虽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但该房产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处理。

泽玺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复杂而敏感,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和谐。因此,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权益保护,对于每一对夫妻来说都至关重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要保护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明确其权利范围。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和稳定。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夫妻双方应当经常沟通交流,了解彼此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共同规划家庭财务。

2.建立科学的理财观念:夫妻双方应当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合理规划家庭支出和储蓄,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风险。

3.明确个人财产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明确个人的财产范围,避免混淆和不必要的纠纷。

4.注意保留证据: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转让协议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来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韩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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